(2017)云012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延江与夏阳、夏广宇、王山、昆明速卡迪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夏某某,夏某,王某,昆明速卡迪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8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79年10月15日生,云南省弥勒县人。被执行人:夏某某,男,1971年9月30日生,云南省盘龙区人。被执行人:夏某,男,1965年12月14日生,云南省官渡区人。被执行人:王某,男,1977年11月28日生,云南省官渡区人。被执行人:昆明速卡迪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五环锋尚D3幢5-6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1943187-2。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某某、夏某、王某、昆明速卡迪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仲裁【2016】120号裁决书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连带支付借款本金240000元,2015年4月7日前的利息57264.29元、2015年4月7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10566.66元,执行过程中,经对四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夏某某房产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置,已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外,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当事人现均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厚兴审判员 胡 光 明审判员 刘 郭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