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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夏伟、孙百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伟,孙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夏伟被执行人孙百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夏伟与被执行人孙百强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百强已按(2016)鄂112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执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春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