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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张永强与李俊涛、张爱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强,李俊涛,张爱兵,汇鑫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709号原告张永强,男,198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秦玉坤,法治报道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俊涛,又名李涛,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刘燕冰,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爱兵,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汇鑫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蒋村镇东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678438470。法定代表人许少鹏。委托代理人何怀林,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强与被告李俊涛、张爱兵、汇鑫特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强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强负担。审 判 长  初蓓佳人民陪审员  彭 敏人民陪审员  邓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