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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与被申请执行人桑春连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桑春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05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岩。委托代理人张子健。被执行人桑春连。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牡政征补决字[2016]第07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并公开进行了听证,被执行人桑春连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特申请法院强制搬迁被执行人的被征收房屋。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行政行为作出的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牡政征补决字[2016]第07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牡政征补决字[2016]第07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二、由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征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人民陪审员  郝盛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