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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和县梓鑫服装厂、布永亮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和县梓鑫服装厂,布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执123号申请人:南和县梓鑫服装厂。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郝桥镇东薛屯村。负责人:朱玉军,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南和县人,被申请人:布永亮,男,汉族,1984年3月8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执行南和县梓鑫服装厂申请执行布永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