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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81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海贵琼与浦恩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贵琼,浦恩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81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海贵琼,女,1977年3月25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浦恩柱,男,1982年5月5日生,汉族,宣威市人。关于海贵琼申请执行浦恩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宣民初字第30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浦恩柱偿还海贵琼借款22000元,违约金5280元,案件受理费850元,申请执行费322元,合计人民币2813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海贵琼与被执行人浦恩柱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浦恩柱于2017农历腊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海贵琼128**元;2018年农历腊月20日前再给付1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海贵琼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浦恩柱之父浦承云、之母龙树珍承担担保责任。申请执行费322元由被执行人浦恩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坤审判员 李学界审判员 安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德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