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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牛铜旦、和文利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铜旦,和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60号被执行人牛铜旦,男性,1971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和文利,男性,1989年1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与牛铜旦、和文利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