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海童、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童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与(2016)黑05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海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给付执行款合计人民币15985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海童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2016)黑050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茜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