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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海瑞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339号被执行人:王海瑞,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海瑞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海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淇滨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原广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