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邓厚帮与杨廷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厚帮,杨廷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3民初242号原告:邓厚帮。被告:杨廷新。原告邓厚帮与被告杨廷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厚帮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厚帮撤诉。审判员 黄升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杰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