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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邓厚帮与杨廷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厚帮,杨廷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3民初242号原告:邓厚帮。被告:杨廷新。原告邓厚帮与被告杨廷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厚帮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厚帮撤诉。审判员  黄升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杰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