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3503尹亚男与连云港太设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亚,连云港太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3503号原告:尹亚男,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武建,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太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钢铁路79号新天成国际水晶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赵红,董事长。原告尹亚男与被告连云港太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设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将办理本案所涉商品房权属登记所需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成就办理产权登记证书所需条件;2、判令被告支付因其违约未提供办理涉案商品房权属证书条件的违约金。以购房款301769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5��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具备办理产权证书条件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306606元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新天成国际大酒店暨购物广场A幢1单元2002室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该合同约定:出卖人(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登记机关备案。2014年5月20日商品房实际交付,但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至今没有取得所有权证书。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6日,原告作为买受人与被告连云港太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位于东海县牛山镇钢铁路南侧新天成国际大酒店暨购物广场A幢1单元2002室。该合同的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条款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另查明,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全额房价款人民币301769元后根据测量的房屋实际面积,退还了部分款项,实际支付购房款300286元。被告在2014年5月20日将本案所涉商品房交付原告。但被告一直未将办理产权登记证书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产权证书也未办理。因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原告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房屋产权属办理所需资料备案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根据该约定,权属证书的办理时间应为涉房屋交付后360日内即2014年5月20日起360日内,也就是应在2015年5月14日之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告未在该期限内履行该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关于违约金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金约定的过低或过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进行调整,本案中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仅为几百元,显然过低,原告请求以交纳的购房款总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太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本案所涉商品房权属登记所需应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机关备案,成就本案所涉房产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所需之条件;二、被告连云港太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因其违约未提供办理涉案商品房权属证书所需资料的违约金,按照以下方式计算,以购房款3002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自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将相关资料备案至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符合办理产权登记证书止。案件受理费500元(简易程序),由被告连云港太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普通程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号:44×××94。0100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井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学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