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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爱兰与任丽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兰,任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兰,女,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沛县。被执行人:任丽丽,女,1973年7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王爱兰与任丽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民终5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任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王爱兰支付材料款15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8元,均由被上诉人任丽丽负担。因被执行人任丽丽未履行全部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爱兰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任丽丽案件款15879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仅查询被执行人任丽丽在中国农业银行沛县龙固支行存款2358元,本院依职权强制扣划并交付申请执行人。除上述银行账户资金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2017年6月1日,本院依职权拘传被执行人任丽丽,经本院支持调解,申请人王爱兰、被执行人任丽丽,执行担保人任玉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王爱兰申请执行任丽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5786元,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任丽丽2350元,剩余执行标的额为13436元,执行担保人任玉龙代被执行人任丽丽支付王爱兰现金3486元(包含本次执行费50元,当庭支付),余款10000元,任丽丽自2017年7月起每月1号之前支付王爱兰1050元(支付方式每月汇款至法院建设银行账号32×××18,包含每次执行费50元)直至偿还完毕止。二、执行担保人任玉龙承诺若是被执行人任丽丽逾期不履行上述还款协议,执行担保人任玉龙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王爱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王爱兰申请执行任丽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淑云审判员  张建龄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巨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