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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跃芳、胡在德与周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跃芳,胡在德,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陈跃芳,女,生于1966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胡在德,男,生于1964年1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周春,男,生于1987年9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陈跃芳、胡在德申请执行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周春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陈跃芳、胡在德借款15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陈禹良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