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跃芳、胡在德与周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跃芳,胡在德,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陈跃芳,女,生于1966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胡在德,男,生于1964年1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周春,男,生于1987年9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陈跃芳、胡在德申请执行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周春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陈跃芳、胡在德借款15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川0522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陈禹良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