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韩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郭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65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村民。韩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生效的(2015)泾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某某应偿还韩某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曾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诉讼费800元。本案执行费35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郭某某、曾某某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鉴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3执6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晓 强审判员 陈粮审判员许永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