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8执6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胡志峰、郭艳芝、胡迪迪与刘志国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峰,郭艳芝,胡迪迪,刘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8执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志峰,男,汉族,1942年12月7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民权县;申请执行人郭艳芝,女,汉族,1940年7月13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民权县;申请执行人胡迪迪,男,汉族,1942年12月7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民权县;被执行人刘志国,男,汉族1986年4月27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本院在执行胡志峰、郭艳芝、胡迪迪与刘志国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志国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蒙Jxx**号野马牌客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刘志国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志国名下有车牌号为蒙JJ55**号野马牌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巴图孟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