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232高先鹤与黄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先鹤,黄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232号申请执行人:高先鹤。被执行人:黄逊。本院在依据(2015)盱马民初字第011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高先鹤与黄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高先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黄逊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马民初字第01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