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0执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232高先鹤与黄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先鹤,黄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232号申请执行人:高先鹤。被执行人:黄逊。本院在依据(2015)盱马民初字第011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高先鹤与黄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高先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黄逊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马民初字第01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