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河南、吴乐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河南,吴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刘河南,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被执行人:吴乐生,男,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本院在执行刘河南与被执行人吴乐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乐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乐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卢 洪代理审判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