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重庆恒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云南天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恒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天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恒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科技产业园**号地块。法定代表人:范恒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常忠,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云南天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号高新招商大厦。法定代表人:景畋,董事长。重庆恒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天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昆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款项4,700,000元并支付前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以2,700,000元为本金,利息自2013年9月9日开始计算;以2,000,000元为本金,利息自2013年3月19日开始计算,利率按月息2%计)、工程款440,108.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5,902.14元。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已回告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厚兴审判员 胡 光 明审判员 刘 郭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