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樊振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振江,吴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樊振江,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吴爱军,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关于樊振江与吴爱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吴爱军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爱军名下位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的六个账户,但上述账户中存款数额较少。经与申请人联系确认,被执行人吴爱军在本案执行期间,给付申请人五万元,双方暂未达成任何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振江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恩同代理审判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宇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