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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2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占红与被执行人陈青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红,陈青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2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占红,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青红,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占红与陈青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青红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青红所有的位于永济市永鑫小区东6-2-60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501512-1),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