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8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黄某辉与蒋某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辉,蒋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8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辉,男,生于1968年5月19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住彝良县龙街苗族彝族乡恒底村。被执行人蒋某贵,男,生于1974年12月12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住彝良县龙街苗族彝族乡尖山村。原告黄某辉与被告蒋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云0628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蒋某贵应偿还黄某辉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25000.00元,合计225000.00元,于2016年4月25日前履行25000.00元,2016年7月25日前履行100000.00元,2017年1月25日前履行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蒋某贵负担。2016年度被告蒋某贵应偿还原告125000.00元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蒋某贵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标的款20000.00元后,虽在被执行人蒋某贵名下查控到海格牌云CN61**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但经多方查找无法扣押执行该财产,其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权利人意见,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28执29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兰绍刚人民陪审员 赵信荣人民陪审员 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