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终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增义、郸城县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增义,郸城县人民政府,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终62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丁增义,男,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静,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郸城县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全林,县长。委托代理人张广明,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丙山,郸城县规划办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薛祥生,乡长。丁增义因诉郸城县人民政府、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行初3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增义一审诉称:其拥有涉案土地及房屋的合法使用权、所有权,未经合法程序征收,且至今并未与任何政府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6年3月26日,郸城县人民政府、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进行暴力强拆。郸城县人民政府、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违法法定程序及实体性法律规定,动用暴力进行拆除,属于非法强拆。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郸城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6日作出郸政土[2016]2号《关于同意将4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出让给郸城新视界文化影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批复》,同意将挂牌成交的公园路与广场南路西北角15795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郸城新视界文化影视有限公司作为商业用地。丁增义在陆鼎建材城西门的涉案房屋位于上述土地内。2016年3月21日,郸城县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大队向丁增义送达了《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予以强指拆除。2016年3月25日,郸城县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大队对丁增义的该处建筑予以拆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对丁增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是郸城县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大队而非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郸城县人民政府,丁增义以二者为被告提起诉讼,属错列被告;庭审中经告知变更被告,丁增义予以拒绝。一审裁定:驳回丁增义的起诉。丁增义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二被上诉人负责和组织实施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被上诉人郸城县人民政府辩称,涉案土地经过批复、公告、补偿安置等程序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已经挂牌出让,丁增义领取了补偿款,请予以审查。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丁增义无证据证明二被上诉人组织、参与实施或者授权委托郸城县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大队实施被诉的强拆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推定由郸城县人民政府或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承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张XX代理审判员 韩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