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市良与被执行人彭兴旺、刘清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市良,彭兴旺,刘清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6执505号申请执行人马市良被执行人彭兴旺被执行人刘清武申请执行人马市良与被执行人彭兴旺、刘清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6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给付义务。经合议庭评议,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6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高月鹏审判员 邵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子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