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蔡玲、李义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玲,李义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蔡玲,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庆市太湖县。被执行人:李义豹,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玲申请执行李义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义豹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义豹银行存款145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李义豹银行存款14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