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埠支行申请郭永凤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埠支行,郭永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埠支行(原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埠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街298号。法定代表人段冶,该信用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建华,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郭永凤,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埠支行与郭永凤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五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郭永凤银行账户人民币3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24日止,被执行人郭永凤尚欠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埠支行20000元、利息33053.75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及执行费6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