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669号原告:王某,男,农民。被告:王某1,男,农民。被告:王某2,男,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王立负担。审判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宇文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