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伟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伟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43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伟华,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朱训志,区长。再审申请人王伟华诉被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鼓楼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闽01行初191号行政裁定,驳回王伟华的起诉。王伟华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闽行终844号行政裁定,驳回王伟华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王伟华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爱珍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耿宝建、白雅丽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二审审理查明,王伟华以鼓楼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2013〕30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王伟华诉称,其系福州市鼓楼区石井巷xx号x座xxx单元房屋的所有权人。2013年7月19日,鼓楼区政府作出鼓房征〔2013〕30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但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书予以公告。王伟华于2016年1月17日才知道该房屋征收决定书。2016年1月至6月,王伟华先后向省、市、区信访部门反映要求撤销征收决定等问题的信访事项。2016年6月17日,王伟华收到福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办理告知单》。王伟华认为,鼓楼区政府征收“鼓楼区海峡影城以南、石井巷以北、厂巷以东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程序不合法。首先,鼓楼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没有按照有关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次,鼓楼区政府征用王伟华房屋没有立项、审批的红头文件;第三,鼓楼区政府没有将房屋征收决定书予以公告;第四,鼓楼区政府征用王伟华的房屋是属于商务办公用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综上,鼓楼区政府的行为既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又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未向社会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等,以至于作出违法的房屋征收决定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上述法条仅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而并未规定需将房屋征收决定直接送达被征收人。本案中,鼓楼区政府提供的张贴公告的照片可以证明,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公告后,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同时在鼓楼区政府网站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因此,鼓楼区政府已经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履行了将征收决定内容公告的义务。从公告之日起,王伟华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决定的内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王伟华对鼓楼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鼓楼区政府做出征收决定的时间为2013年7月19日,王伟华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早已超过上述法定期限,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伟华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鼓楼区政府提供了以下证据:1、在征收决定作出前于2013年3月1日作出的《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告知书》(鼓房征〔2013〕2号)及其张贴照片、张贴现场情况记录。2、《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东街街道办事处及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摸底情况的告知书》,后附摸底细表(含王伟华户)。3、《东街街道办事处及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鼓楼第二中心小学以西地块旧屋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告知书》及其张贴现场情况记录。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及其张贴现场情况记录、在鼓楼区政��网站上公开的截图。5、2013年7月19日鼓房征〔2013〕30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及附件《鼓楼区东街街道办事处及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张贴〈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东街街道办事处及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摸底情况的告知书〉、〈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东街街道办事处及周边旧屋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告知书〉现场记录》、鼓楼区政府网站公开公告截图。其中,公告完整体现了房屋征收决定书的内容,依法载明了征收补偿方案,同时还载明“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决定,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事项。张贴现场照片显示拍摄时间为2013年7月19日16时30分左右,现场记录上落款时间为2013年7月19日即公告作出之日,两名张贴人即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签名且盖单位公章、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军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两名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居委会盖章。鼓楼区政府网站截图显示,公告发布日期为2013年7月20日。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在作出征收决定及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后,鼓楼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告知、摸底、排查、协商及相关宣传解释工作。王伟华在一审庭审时也陈述,征迁部门于2013年夏天即和其进行协调。被诉征收决定在作出后即在鼓楼区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告,且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鼓楼区政府的公告行为符合此条款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应当推断被征收人就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决定,且由于公告上依法载明了诉权和起诉期限,因此,上诉人于2016年6月才提起本案诉讼,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并驳回其起诉,合法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伟华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王伟华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鼓楼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属于违法行为,但一、二审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置一词,以时效问题判决驳回王伟华的起诉。二、二审法院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由作出的判决与法律规定相悖。本���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伟华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鼓楼区政府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30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同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并在鼓楼区政府网站公告,王伟华亦自认相关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于2013年夏天与其进行协调。故王伟华当时即应当知道该征收决定内容,而其于2016年6月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王伟华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综上,王伟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伟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爱珍审 判 员 耿宝建审 判 员 白雅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潘 琳书 记 员 喻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