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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贺英杰、孙艺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英杰,孙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606号申请人贺英杰,男,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孙艺辉,男,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艺辉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路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