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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20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先声、金如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声,金如银,宫开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20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先声,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金如银,男,汉族,1957年10月21日生,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宫开理,男,1962年4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学文化,府城镇干部,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陈先声与金如银、宫开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金如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先声借款110000元及相应利息(5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4月28日计算,6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5月25日起计算,月利率均为20‰);被告宫开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宫开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金如银追偿。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金如银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房产已经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宫开理没有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银行工资已经被其他案件先于冻结,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