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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执字第5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方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福达电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方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福达电子有限公司,南京福顺电子有限公司,常州市德美机械有限公司,蒋达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常执字第5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新燕,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方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蒋达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福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东沙区。法定代表人孔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福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孔达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德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达兴,男,194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方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福达电子有限公司、南京福顺电子有限公司、常州市德美机械有限公司、蒋达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2014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方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福达电子有限公司、南京福顺电子有限公司、常州市德美机械有限公司、蒋达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荣审判员  刘建勇审判员  金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时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