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8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晟路车业有限公司、天津比尔莱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晟路车业有限公司,天津比尔莱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8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晟路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96193002Q法定代表人:郁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津比尔莱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十一道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12642110法定代表人:冯敬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8808号宁波晟路车业有限公司与天津比尔莱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天津比尔莱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67.09元,现被执行人天津比尔莱斯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晟路车业有限公司865187.7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