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彩凤与折玉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彩凤,折玉鲜,姜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166号申请人:姜彩凤,女,196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中行路北。被申请人:折玉鲜,女,1970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王渠村。被申请人:姜子荣,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申请人姜彩凤诉被申请人折玉鲜、姜子荣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对被申请人折玉鲜、姜子荣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王渠村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案保全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2166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