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尚凡淇申请郑国田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凡淇,郑国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尚凡淇(有名尚伟琨),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郑国田,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凡淇与被执行人郑国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姚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