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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妍、马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妍,马涛,王建霞,张彦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91号申请执行人:赵妍,女,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马涛,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王建霞,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执行人:张彦朝,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本院在执行赵妍与马涛、王建霞、张彦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冀0527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妍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赵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27民初13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