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亚太粉体有限公司、新乡新起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贺州亚太粉体有限公司,新乡新起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亚太粉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西湾街道石梯村207国道东面。被执行人:新乡新起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长垣起重工业园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新乡新起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亚太粉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乡新起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亚太粉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02执5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