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青县人民法院、孙文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人民法院,孙文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922号申请人青县人民法院,所在地青县振兴路4号。被执行人孙文双,女,1990年生,,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文双在银行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