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磊等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陈根,陈金龙,朱永正,刘聪,高郑,张青,韩学帅,王毅,闵航,朱江,秦昊,卢浩,李永,高飞龙,朱兵,王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3刑初59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磊,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于宿迁市宿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淮安区天成国际娱乐会所职员,住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刘超,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根,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淮安区天成国际娱乐会所职员,住淮安市淮安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6月24日被逮捕。被告人陈金龙,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于连云港市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淮安区天成国际娱乐会所服务员,住连云港市东海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6月24日被逮捕。被告人朱永正,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高中文化,淮安区天成国际娱乐会所服务员,住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辩护人张建银,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聪,男,1993年9月5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高中文化,淮安区天成国际娱乐会所职员,住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被告人高郑,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于淮安市金湖县,汉族,高中文化,淮安区天成国际娱乐会所服务员,住淮安市金湖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6月24日被逮捕。被告人张青,男,1990年1月3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淮安区天成国际娱乐会所服务员,住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被告人韩学帅,男,1994年1月8日出生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汉族,大专文化,淮安区天成国际娱乐会所服务员,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被告人王毅,男,1995年1月2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淮安区天成国际娱乐会所服务员,住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被告人闵航,男,1994年5月30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大专文化,淮安区天成国际娱乐会所服务员,住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聚众殴斗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被告人朱江,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淮安区天成国际娱乐会所服务员,住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聚众殴斗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被告人秦昊,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淮安区天成国际娱乐会所服务员,住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聚众殴斗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被告人卢浩,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中专文化,淮安区天成国际娱乐会所服务员,住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聚众殴斗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被告人李永,男,1992年8月18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中专文化,淮安区天成国际娱乐会所服务员,住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聚众殴斗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被告人高飞龙,男,1992年1月8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淮安区天成国际娱乐会所服务员,住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聚众殴斗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被告人朱兵,男,1994年7月11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淮安区天成国际娱乐会所服务员,住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被告人王金虎,男,1991年5月6日出生于连云港市灌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淮安区天成国际娱乐会所职员,住连云港市灌南县。因涉嫌犯聚众殴斗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公诉机关以淮检诉刑诉[2016]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磊、陈根、陈金龙、朱永正、刘聪、高郑、张青、韩学帅、王毅、闵航、朱江、秦昊、卢浩、李永、高飞龙、朱兵、王金虎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在审理期间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加友、代理检察员姚婕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恢复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8日晚,柏某、李某1等人到淮安区KTV唱歌,后二人为晚上喝酒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致使包间内的盘子等物品损坏,赵某2得知情况后到场先将李某1等人劝走,柏某下楼追李某1,赵某2等人害怕二人继续打架,便下楼追赶柏某。被告人陈金龙、朱永正等人见状认为对方未买单也未赔偿损失而离开,便跟随赵某2等人下楼,陈金龙途中使用对讲机让该KTV内男服务员都下楼集中。在该KTV南侧“光头排挡烧烤店”附近,陈金龙、朱永正等人将赵某2围住索要物品损失、包间费等费用,双方发生口角后相互推搡,继而发生打斗,柏某等人拿烧烤店中的铁棍、盘子等物品砸打,陈金龙呼叫大家回去拿工具。该KTV多名男服务员拿好铝合金管、木棍等工具在KTV门口集中后,被告人陈根将上述情况告知被告人陈磊,称其一方十余人被对方三人打了,陈磊讲“再打过去”。随后,刘聪、陈根等十余名被告人持铝合金管、被告人高郑持水果刀、被告人张青持木棍等工具、被告人秦昊未拿工具冲向赵某2、柏某等人,赵某2等人向南逃跑,柏某在“光头排挡烧烤店”附近摔倒,陈根、张青等人手持工具对柏某、赵某2进行栓打,陈金龙、高郑等人对柏某拳打脚踢。后赵某2向南跑至“金陵名府”小区东门口路边被陈磊、陈金龙等人追上围住,陈磊、陈金龙、朱永正等人持工具继续拴打赵某2,后赵某2穿过本区楚州大道往马路对面跑,陈磊、陈根、陈金龙、张青、卢浩等十余人继续追赶至本区“盛世豪庭”小区西门“华联超市”门口时将赵某2追上拦住,陈磊持铝合金管、张青持木棍、卢浩持木棍拴打赵某2,后赵某2跑进“华联超市”内,陈磊等人害怕超市内有监控而离开返回。在返回途中,朱永正、高郑等人又用脚踢睡在地上的柏某。经鉴定,赵某2、柏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磊、陈根等十七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磊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根、陈金龙、朱永正、刘聪、高郑、张青、韩学帅、王毅、闵航、朱江、卢浩、李永、朱兵系主犯,被告人秦昊、高飞龙、王金虎系从犯;被告人陈根、张青、刘聪、朱永正、朱兵具有自首情节,其余十二名被告人具有坦白;建议对各被告人按照各自的犯罪地位、作用及其量刑情节分别量刑。本案十七名被告人对指控的聚众斗殴事实均不表异议;但被告人陈根、朱永正分别提出其具有规劝同案犯投案的立功行为。被告人陈磊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2、陈磊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3、陈磊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朱永正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2、朱永正具有从犯、自首、立功、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8日晚,淮安区居民赵某2、柏某与朋友李某1、王某1等人吃过晚饭后,赵某2通过淮安区天成国际娱乐会所KTV歌厅(简称天成会所,下同)服务员陈某2预订了包间。随后,赵某2先回家,柏某、李某1等人到天成会所“天成17”号包间唱歌。后柏某、李某1在该包间内为晚上喝酒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致使该包间内的盘子等物品损坏,赵某2得知情况后赶到天成会所,先将李某1等人劝走,柏某心中不服下楼追李某1,赵某2、王某1等人担心柏某和李某1会继续打架,便下楼追赶柏某。被告人陈金龙、朱永正(二人内部职务“组长”)等人见状认为对方没有买单也未赔偿损失而离开,便跟随赵某2等人下楼,陈金龙并使用对讲机让会所内男服务员都下楼集中。当赵某2等人追赶柏某至天成会所南侧“光头排挡烧烤店”附近时,陈金龙、朱永正等人将赵某2围住并索要物品损失费、包间费等费用,赵某2表示先把柏某劝好后再付款,朱永正则坚持要求赵某2立刻付款,双方发生口角后相互推搡,继而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柏某等人拿烧烤店中的铁棍、盘子等物品砸打,陈金龙呼叫己方人员回去拿工具。为逞强斗狠,天成会所十余名男服务员手持铝合金管、木棍等工具在会所门口集中后,被告人陈根(内部职务“部长”,职务高于组长)将上述情况告知被告人陈磊(内部职务“督导”,职务高于部长),称己方十余人被对方三个人打了,陈磊讲“再打过去”,被告人刘聪(内部职务“部长”)喊“上”并冲过去,被告人刘聪、陈根、陈金龙、朱永正、韩学帅、王毅、闵航、朱江、卢浩、李永、高飞龙、朱兵、王金虎等人持铝合金管,被告人高郑持水果刀,被告人张青持木棍,被告人秦昊未拿工具,十余名被告人一起冲向赵某2、柏某等人,赵某2等人见状随即向南逃跑,柏某在“光头排挡烧烤店”附近摔倒。在该地点,陈根、闵航、李永持铝合金管,朱永正在铝合金管被他人拿走后持扫帚空心铁柄子,高郑在水果刀被他人拿走后又持烧烤摊切肉刀刀背,数人持工具共同殴打柏某;陈金龙、高郑、张青、秦昊等人脚踢柏某;赵某2被追上后,王毅、朱江、朱兵持铝合金管、张青持木棍殴打赵某2。此后,赵某2向南跑至本区“金陵名府”小区东门口路边处,又被陈磊、陈金龙等人追上围住,陈磊、陈根、陈金龙、刘聪、韩学帅等人持铝合金管、朱永正持扫帚柄子继续殴打赵某2。赵某2挣脱后,穿越本区楚州大道往道路对面逃跑,陈磊、陈根、陈金龙、刘聪、韩学帅、王毅、闵航、朱江、李永、高飞龙、朱兵、王金虎等人持铝合金管,高郑持刀,张青持木棍,秦昊空手,十余人共同继续追撵赵某2,追至本区楚州大道东侧“盛世豪庭”小区西门“华联超市”门口时,陈磊、王金虎等人再次将赵某2追上拦住,陈磊持铝合金管、张青持木棍、卢浩持木棍共同拴打赵某2,赵某2逃入“华联超市”内,陈磊看见超市内有监控,便喊“超市有监控,快出来”,后陈磊等人便返回天成会所。在返回途中,朱永正、高郑、秦昊、卢浩、李永、朱兵等人又用脚踢睡在“光头排挡烧烤店”附近地上的柏某。经法医鉴定,赵某2、柏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另查明:1、案发后,本区公安机关在天成会所的一楼、三楼等处查获并扣押了各类金属管19根、木棍2根;2、案发后,被告人陈根、张青、朱永正三人主动到本区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磊、陈金龙、高郑、韩学帅、王毅、闵航、朱江、秦昊、卢浩、李永、高飞龙、王金虎等十二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朱兵经被告人朱永正电话规劝及其带领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聪经被告人陈根规劝及其带领下主动到本区公安机关投案,上述十七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了上述参与作案事实。3、案发后,本案被告人所在工作单位天成会所为各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赵某2、柏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陈根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1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本案十七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十七被告人的各自归案供述,被害人赵某2、柏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王某1、李某1、赵某1、孔某、何某、陈某2、陈某3、朱某、马某、李某2、平某、陈某4、张某、刘某、谭某、王某2、曾某、王某3、黄某的证言,物证(部分作案工具)照片,本区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本区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含道路)监控视频(附视频截图),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被害人伤情照片、有关情况说明、各被告人户籍信息表,以及本院(2008)楚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书、本区看守所出具的出所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磊、陈根、陈金龙、朱永正、刘聪、高郑、张青、韩学帅、王毅、闵航、朱江、秦昊、卢浩、李永、高飞龙、朱兵、王金虎为逞强斗狠,持械在公共场所共同实施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并致二人轻微伤,该十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磊授意、组织斗殴,并参加实施斗殴行为,系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十六名被告人在陈磊的授意、组织下积极参与斗殴,均系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在积极参加者中,被告人陈根、陈金龙、高郑、朱永正、刘聪、张青、韩学帅、王毅、闵航、朱江、卢浩、李永、朱兵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分别按各自参与实施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韩学帅、王毅、闵航、朱江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昊、高飞龙、王金虎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对该三人分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根、张青、刘聪、朱永正、朱兵在案发后能主动至本区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以分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磊、陈金龙、高郑、韩学帅、王毅、闵航、朱江、秦昊、卢浩、李永、高飞龙、王金虎被抓获归案,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依法可以分别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根、朱永正归案后能规劝并带领同案犯投案,均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根、朱永正二人当庭分别提出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此外,案发后,鉴于被告人所在单位方已赔偿了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两被害人亦书面表示对本案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作为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量刑因素予以考虑。但被告人陈根具有聚众斗殴犯罪前科,被告人高郑持刀参与斗殴,可作为对该二被告人酌情从重并不宜适用缓刑的量刑因素予以考量。综观全案事实、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分别具有的量刑情节,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陈根、朱永正、刘聪、张青、秦昊、高飞龙、朱兵、王金虎等八人分别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陈磊、陈金龙、高郑、韩学帅、王毅、闵航、朱江、卢浩、李永等九人分别从轻处罚。同时,本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各自量刑情节,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朱永正、刘聪、张青、韩学帅、王毅、闵航、朱江、秦昊、卢浩、李永、高飞龙、朱兵、王金虎等十三人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陈磊的辩护人提出陈磊不能被认定为聚众斗殴首要分子的辩护意见,经查,陈根、刘聪、陈金龙等被告人手持工具集合完毕后,在陈磊的授意、指挥下,积极实施斗殴行为;在斗殴期间,陈磊亦手持工具直接实施斗殴行为;在被害人进入华联超市监控区内,陈磊授意各被告人停止斗殴行为;陈磊在其余各被告人中内部职务级别最高,具有一定的领导力、号召力和示范力,在整个斗殴过程中,起到了组织、策划和指挥的作用,应当认定为首要分子,故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该辩护人提出的陈磊具有坦白、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等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对被告人陈磊予以相应从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陈磊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辩护人提出对陈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朱永正的辩护人提出的朱永正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永正未能妥善处理前期与被害人之间的消费矛盾纠纷,并在斗殴过程中持械积极实施斗殴行为,起主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该辩护人提出朱永正具有自首、立功、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朱永正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辩护人提出对朱永正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两辩护人均提出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害人赵某2明确表示待其劝解朋友不要再打架后,再回天成会所结账付款,赵某2在权衡朋友人身健康权和会所经济利益损失的轻重缓急时,其选择了前者,并无主观上的过错;其次,被害人柏某等人造成的会所物品损失并不足以诱发各被告人实施持械聚众斗殴犯罪;最后,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一方人数达17人,且手持钢管、木棍等工具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在被害人逃跑后仍紧追不舍,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造成了二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具有明显的逞强斗狠的犯罪动机。据上分析,被害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二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磊、陈根、陈金龙、朱永正、刘聪、高郑、张青、韩学帅、王毅、闵航、朱江、秦昊、卢浩、李永、高飞龙、朱兵、王金虎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被告人陈根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被告人陈金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被告人朱永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高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被告人张青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韩学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闵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朱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秦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卢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永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高飞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朱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金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金属管、木棍,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晓明代理审判员 李鸿雁代理审判员 江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