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异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乔红申请执行孙勇想、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红,孙勇想,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异86号案外人吴金荣,女,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申请执行人乔红,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孙勇想,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确山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乔红申请执行孙勇想、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金荣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吴金荣称,乔红与孙勇想、恒泰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恒泰房地产公司位于确山县盘龙镇107国道中段路东的商用房产,产权证号:确房权证确山字第201500**号,查封房产包括案外人购买的怡鑫花园第9号门面房。2014年4月28日,案外人吴金荣与被执行人恒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恒泰房地产公司位于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与铁北路交汇处怡鑫花园第9号门面房,并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该房屋交付给案外人吴金荣后,被执行人以产权大证未办,导致目前尚未办理房产证。综上,上述房产属于案外人吴金荣所有,请求本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并停止拍卖。本院查明,乔红申请执行被告孙勇想、恒泰房地产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恒泰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确山县盘龙镇107国道中段路东的商用房产,产权证号:确房权证确山字第201500**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权利人。该房产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系恒泰房地产公司。另查明,2015年4月28日,案外人吴金荣与被执行人恒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恒泰房地产公司位于确山县盘龙镇龙山路与铁北路交汇处怡鑫花园第9号门面房,总房款为103万元,案外人吴金荣已付清房款103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需符合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因本院查封的房产为商用门面房,不是案外人吴金荣用于个人居住的房屋。综上,案外人吴金荣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吴金荣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子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