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执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舒萍与被执行人朱国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萍,朱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2242号申请执行人舒萍,女,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县。被执行人朱国文,男,1967年5月10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执行人舒萍与被执行人朱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118民初14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0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朱国文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被执行人朱国文名下苏A×××××奥迪牌小轿车已依法查封,因未控制未处置,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朱国文住所进行了查找,走访被执行人朱国文所在村委会,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核实申请人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亦未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光理所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8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光虎审判员 陈启胜审判员 陈晓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圣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