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豆利娟、马帅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利娟,马帅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豆利娟,女,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汪青标,男,1970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汝阳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马帅卫,男,198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豆利娟申请执行马帅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执123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审 判 员 程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