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富申与姚保伟、刘福京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富申,姚保伟,刘福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富申,男,1968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敏,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姚保伟,男,1969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刘福京,女,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郭富申申请执行姚保伟、刘福京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执73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审 判 员 程晓光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