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殿林与白兆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殿林,白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843号申请执行人郭殿林,男,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被执行人白兆海,男,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执行郭殿林与白兆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依据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终16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兆海给付欠款2500元及诉讼费15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5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终16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艳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