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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殿林与白兆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殿林,白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843号申请执行人郭殿林,男,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被执行人白兆海,男,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执行郭殿林与白兆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依据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终16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兆海给付欠款2500元及诉讼费15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5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终16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艳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