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孟×1与被告孟×2、孟×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1,孟×2,孟×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民初1508号原告:孟×1,男,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孟×2,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艳,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孟×3,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原告孟×1与被告孟×2、孟×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1、被告孟×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艳和被告孟×3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村×号宅院内北房5间厢房13间归原告所有;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父子、女关系,二被告系亲兄妹关系。孟×1与霍×(已故)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孟×2、一女孟×3。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村×号宅院系原告与老伴霍×生前所建盖,霍×于2015年5月15日因交通事故去世,现因家庭内部矛盾发生,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判决。孟×2辩称,我就要继承我妈那部分,还有我自己盖的房子,东厢房、西厢房共9间,地下化粪池,北侧有一个小的鱼池,还有整个的装修都是我弄的。正房装修也是我弄得。孟×3辩称,遵从法庭判决,我要我的继承部分,东西厢房装修都是我父亲做的。房租只给了我母亲2000元,他们自己收了2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孟×1与霍×(2015年5月15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2名子女,分别为孟×2和孟×3。1980年左右,孟×1和霍×在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村×号院内建有北房5间。孟×1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应当享有的房产份额。怀北庄×号院内所有厢房均未取得建房规划许可证。2005年,孟×2在×村×号院内建有东西厢房各4间,并建了一个化粪池和一个小鱼池,并在西厢房外搭架一个棚子。孟×1将孟×2在西厢房外搭架一个棚子顶拆除,建造了混凝土结构的房顶,但是棚子的四面墙没有拆除。针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分别予以论述:经本院现场勘查:×村×号院内有正房5间、东西厢房各4间、院内中间还有4间厢房、正房和厢房之间有一个孟×2建造的小鱼池、西厢房外有一个房顶为混凝土结构的房屋。正房5间和东西厢房、院内的4间厢房及院内地面均为孟×1贴的大理石墙砖和地砖。孟×2称:2005年时候,孟×2对正房5间及东西厢房进行了装修,包括地板砖、窗户、厨房贴砖。孟×1称2005年装修是霍×做的。孟×3称出资对院内进行大理石贴砖和屋内幕布,厢房房顶还建设了护栏,认可归孟×1所有。孟×2认可大理石贴砖和屋内幕布,厢房房顶建设了护栏系孟×1所建。孟×1和孟×3均称×村×号院内东西厢房中间的四间厢房系孟×3出资4万元所建,但是建设时间忘记了。孟×2称×村×号院内东西厢房中间的四间厢房系霍×出资于2010年所建。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孟×2提供以下的证据:证据一孟×2与魏华的通话录音,证明录音能反映出三个问题,第一,老太太明确说的给我们一套房,第二,变相证明我家老太太说了,第三,证明房屋盖的时候我妈和舅舅帮忙一起盖的,不是老爷子独自盖得。证据二霍×书写的赠与协议,证明老太太确实想把房屋给予儿子和孙子,同时把土地使用证也给我了。证据三霍×出具的盖房证明,证明东西厢房是我盖的,是把房屋给我的前提下盖的。证据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证明2012年10月和赠与协议一起拿来的。孟×1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我听不清楚。我认为录音是假的。证据二赠与协议,这个上面的签字不是我签的,无效!不认可。认可霍×的签字是她本人所签。证据三,这是她签字,东西厢房是她俩盖得,认可。证据四,认可,无异议。孟×3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我不认可录音,证据二,赠与协议,无效,签名我比对不出来,认可霍×的签名。证据三,承认东西厢房其中8间是她俩盖得。证据四,认可。本院认为,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虽然为法定继承纠纷,因孟×1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应当享有的份额和其应继承霍×的房产份额,为了一次性解决双方存在的纠纷,本案将一并处理属于孟×1的房产份额和其应继承霍×的房产份额。本案的争议焦点有2个;第一个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霍×的遗产范围。×村×号院内的北房5间应系孟×1和霍×的夫妻共同财产,霍×去世后,北房5间中的两间半应为霍×的遗产,本院认定东数两间半北房应为孟×1的房产。院内的东西厢房各4间均系孟×2所建,8间厢房应由孟×2使用。院中的4间厢房应为霍×于2010年所建,亦为孟×1和霍×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二人各享有2间厢房份额,但厢房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本院认定孟×1使用南数2间。西厢房外的1间房屋,系孟×1和孟×2共同建造,由双方共同使用。院内的化粪池和小鱼池,双方均认可是孟×2所建,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第二个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霍×生前赠与协议和说明的效力,因孟×2、孟×1和孟×3均认可赠与协议签字系霍×本人所签,孟×1也系霍×本人所签,但是该赠与协议并未进行公证或者将涉案赠与房产所有人变更登记到孟×2,故该赠与协议未发生变更所有权的效力,现因霍×去世,赠与合同的义务人不同意履行变更房屋所有权人的义务,故本案属于霍×的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孟×1、孟×3、孟×2继承。孟×2、孟×1均对涉案正房及厢房进行了装修,考虑到相关房产的分割情况,抵扣了相关装修的部分,酌情确定正房西数第一间归孟×2继承所有,正房西数第二间归孟×3继承所有,正房西数第三间的半间由孟×1继承。关于院内厢房4间中的北数2间,应由孟×1、孟×3、孟×2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两间的三分之一份额,因该厢房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应由孟×1、孟×3、孟×2共同使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村×号院内正房东数三间归孟×1所有;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村×号院内中间四间厢房中南数两间由孟×1使用,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村×号院内中间四间厢房中北数两间由孟×1、孟×3、孟×2共同使用;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村×号院内西厢房四间外的厢房一间由孟×1和孟×2共同使用。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孟×1负担225元(已交纳),由孟×2和孟×3每人各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银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