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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恢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董某申请执行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某,女,1965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郭某,男,198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骑岭乡。关于申请执行人董某申请执行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郭伟坡至今未能完全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郭伟坡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00000284771241262889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伟坡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00000284771241262889账户内的存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牛振民审判员  于延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子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