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天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大丰南港老年养护有限公司、大丰南港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天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大丰南港老年养护有限公司,大丰南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67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天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新浦区陇西南路19号楼2单元201室,机构代码08795540-7。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丰南港老年养护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大丰市大丰港经济区中央大道1号,机构代码:59395039-3。法定代表人:蔡监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丰南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大丰市大丰港经济区中央大道1号,机构代码:59390181-5。法定代表人:蔡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天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与被执行人大丰南港老年养护有限公司、大丰南港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