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6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杨建伟、赵红与赵双吉、章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伟,赵红,赵双吉,章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693-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伟。申请执行人赵红。被执行人赵双吉。被执行人章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杨建伟、赵红与被执行人赵双吉、章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土地房产,无车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781民初4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景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