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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光民生与洛南县庆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民生,洛南县庆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822号原告光民生,男,生于1967年3月7日,住洛南县。被告洛南县庆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南县灵口镇三星村罗渠组。法定代表人任虎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光民生与被告洛南县庆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光民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淑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