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永谦诉应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谦,应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969号申请执行人杨永谦,女,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执行人应豪,男,汉族,1989年4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杨永谦诉应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7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应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永谦借款120000元整。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应豪负担。因应豪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杨永谦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9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