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执1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国峰、宋大军、李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刘国峰,宋大军,李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1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负责人马利伟,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国峰,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宋大军,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李德军,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国峰、宋大军、李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国峰所有的黑C536**车辆一台,宋大军所有的黑C561**、黑CH91**车辆两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不与查封,对被执行人李德军所有的坐落于山市镇二洼村的房屋,产权证号(SS200230),因被执行人李德军所有的房屋坐落在农村,申请人暂不申请查封与处置。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德军1527.78元,被执行人刘国峰、宋大军、李德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刘国峰、宋大军、李德军尚欠人民币177971.54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