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81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郑峤与冯雪飞、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峤,冯雪飞,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1460号原告:郑峤,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现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刘婉。被告:冯雪飞,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冯华,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居民,现住遵化市。原告郑峤与被告冯华、冯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峤要求被告冯华、冯雪飞连带偿还借款本息99195.48元,并支付罚息64039.49元。本院认为:原告郑峤不能提供被告冯华、冯雪飞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本院释明后拒绝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5元,退回原告郑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超慧 关注公众号“”